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簡,133,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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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小額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七萬五千零一元、信用卡消費款九萬八千六百六十二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雖兩造就小額信用貸款部分曾合意由本院管轄,惟兩造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該合意管轄條款又係原告一方預擬而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並無同法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之適用,參照該條文保護弱勢當事人權益之立法意旨,亦不因原告合併提起其他小額訴訟而得規避。

又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潮州鎮○○路五九之一號,業據原告陳明在卷,復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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