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簡,140,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九八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均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