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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 告 丁○○○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其等被繼承人周志大向原告所為借款,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
惟原告與周志大就系爭金錢借貸關係所生爭議,已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六頁反面),此為繼承效力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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