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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弘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展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地址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六八號六樓,業經原告陳明在卷,復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而兩造既以契約約定就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所生爭執,以「乙方(即被告)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十六條第六項),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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