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簡,194,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被 告 甲○○ 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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