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簡,96,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六號
原 告 台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妙勢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二年桃補字第六二一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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