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補,28,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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