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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О號
原 告 甲○○○○許桂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零伍佰伍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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