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補,46,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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