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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東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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