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補,49,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被 告 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祥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貳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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