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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2號
上訴人 福泉木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9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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