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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
原告並應當庭提出94年學年度聘書正本、影本(含正反面)、兩造並應就超鐘點費部分究竟係以日間或夜間鐘點費核計,提出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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