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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御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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