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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丙○○
號
乙○○
號
甲○○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廣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 月11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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