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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362號
原 告 張泰昌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甲○○
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契約書第12條後段約定:「如有爭執,甲方暨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此有前開契約書1 份附卷可參,足見兩造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上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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