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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37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 月1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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