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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32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何宗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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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97年度桃小字第3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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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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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 元│已由原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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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200 元│已由原告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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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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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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