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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97年度桃小字第333 號請求給付票款之判決提起異議,惟本院上開判決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規定提出異議。
聲請人竟於97年12月19日具狀聲明異議,不論其理由為何,綜上之論,其異議顯不合法,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及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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