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7,桃簡,1102,201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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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1102號
原 告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益財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 告 立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至97年2月間,陸續委託原告運送貨物,總計產生運費新臺幣(下同)21萬8,028元,上開貨物均已運抵目的地,然被告遲未給付運費,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
為此,爰依兩造間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運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8,02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積欠原告運費21萬8,028 元之事實不爭執,然因原告將該批貨物交予未出具系爭載貨證券正本之ProgameChile S.A.,致訴外人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赫企業)受有損害,立赫企業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對原告提起訴訟,嗣立赫企業將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被告,被告以此與本件應給付之運費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積欠21萬8,028 元運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海運提單及運費發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至被告抗辯伊已受讓立赫企業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並欲與原告請求之上開運送費用互為抵銷等語,經查:
(一)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辯稱已受讓立赫企業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之判決中認定「…被上訴人(即原告)雖有未憑
載貨證券正本即將上訴人(即立赫企業)託運貨物(下稱
系爭貨物)交付受貨人之情,然受貨人就系爭貨物僅餘欠
貨款美金七十七點五八元未償,而上訴人已將上開被上訴
人無單放行系爭貨物所生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訴外人立赫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被告);…」,嗣並經最高法院
以99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是被告受讓立赫企業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金額應為
2,274元(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兩造並合意依中央銀行100年1月27日之牌告美金與新臺幣匯率29.310元折算,美金77.58元計為新臺幣2,273.8元,計算式:77.58x29.31=2,27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10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是被告主張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告對
其之運費請求權為抵銷,應屬有據,則經抵銷後,被告尚
應給付原告21萬5,754元(計算式:21萬8, 028元-2,274元=21萬5,754元)。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繕本(即支付命令)係於97年7月30日付與被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同年7月31日,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請求原告賠償損害,並主張抵銷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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