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明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