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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4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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