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7,桃簡,1497,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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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4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4日,函請原告將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惟原告並未將公示送達公告登載見報,是本件起訴狀尚未合法送達於被告,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將本裁定暨檢附之公示送達公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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