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7,桃簡,1499,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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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49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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