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7,桃簡,1573,2009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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