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丁○○
共 同 黃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范坤棠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6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2 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得該案確已確定,有本庭公務電話紀錄表1 紙附卷可憑。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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