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7,桃補,641,2008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41號
原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龍電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9,2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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