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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5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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