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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9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09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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