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保險調,3,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保險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金額轉換■及如附表所示息、違約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日期轉換■年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__筆計■金額轉換■,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備兵役後滿1 年之日起每筆分2 期,每滿6 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息。

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於■日期轉換■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並已逾 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為證,其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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