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124,2009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24號
原 告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吳美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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