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137,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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