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140,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4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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