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158,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龍鈞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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