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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8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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