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298,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12 號10樓之2 ,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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