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365,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36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即於民國94年11月3 日,將其戶籍遷入「臺北縣土城市○○路1 巷3 號3 樓」等情,有被告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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