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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434號
原 告 乙○○ 寄新竹縣竹
被 告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4 月22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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