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738,201406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7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蘇秋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台北富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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