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小,96,200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9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呂美貞
衖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呂美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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