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簡,108,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0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0日下午2 時24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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