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簡,131,200903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和平萬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131 號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間確認界址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2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按新臺幣1,650,000 元計算,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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