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簡,161,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6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最新一期之房屋稅單或建物課稅證明原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