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8,桃簡,239,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239 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第21條後段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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