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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長庚大學
法定代理人 包家駒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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