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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鄭詩文
相 對 人 尤玉真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出租房屋最新房屋稅稅單或稅籍證明上所載『課稅現值』」金額為何,並按此金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司法院網站有裁判費計算程式可供利用,或持課稅現值證明前來本院收費處計徵),如未依期補正,即進入訴訟程序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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