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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陳茂連
相 對 人 陳茂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6,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改分訴訟案件駁回起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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