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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劉武雄
相 對 人 張世嫺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世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改分訴訟案件駁回起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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