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吳素娥
相 對 人 民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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