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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許文政即玉山當舖
相 對 人 呂建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建佑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改分訴訟案件駁回起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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